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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小讲堂 第七期
作者:招标与采购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4-22

案例  真知

 

一、温故——单一来源适用情形

第五期我们学习了一个滥用单一来源的案例/system/go.jsp?treeid=1043&apptype=content&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param=wbnewsid%3D3031我们学习到单一来源是一种针对仅有唯一供应商等极少情况采用的特殊采购方式,大部分采购项目都不具备唯一性的条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知新——补充合同的实质性条件

本期我们将学习一个实务中易产生困惑的新知识点——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超过原合同10%。可不要与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第三点里的10%混淆哦~相信通过以下详细分析,大家一定能搞清楚两者区别。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出现在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范围之外还需追加采购的情形,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对于“补充合同不超过原合同10%”的规则,有实质性条件理解与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补充合同不超过原合同10%的实质性条件

1. 时间条件:合同履行中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的重要条件,亦是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应严格遵守,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合同。因此追加采购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进行。如在合同履约期限届满后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进行追加,无疑规避了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对象条件:同一供应商

原合同中的供应商是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在公开竞争后确定的,因此追加采购的对象须为同一供应商。

3. 追加标的物:原合同标的物

需要追加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必须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相同的货物、服务是指完全相同的货物、服务;但相同的工程应理解为”完成原工程所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均应属于相同工程的范畴”。

4. 追加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

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另追加采购的金额亦不能超过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根据各级财政整体实力,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超出预算,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均无法正常支付,因此原合同金额和追加合同金额之和不能超出项目的总预算金额。

四、特别提示

1.追加采购需具备合理理由,避免“以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程序”。

采购人在最初制定的采购方案需考虑周全,尽最大可能囊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数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追加采购为满足项目需要所必须,建议先通过专家进行论再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因此,如故意将达到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分为二,一部分先行采购,另一部分再追加采购,此种避规避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2.追加与添购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从中得出,添购是指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人经与原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达成合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其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添购发生在原合同履行完成之后,原合同关系已经结束,需要添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进行采购,缔结的合同在本质上应是一个独立的新合同。另外添购并不要求必须是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要符合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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