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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作者:招标与采购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03-18

政策解读: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全文总览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和履约验收管理来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应合理设置采购包,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等费用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科学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分值和权重。

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项目管理,要求供应商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不得额外收费。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

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50%

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审查程序要求

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解释价格,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给予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评审委员会参考同类项目价格、市场价格、行业费用等判断报价合理性

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审查的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和支付。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处理或追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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