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末招采任务与各项工作收尾并举的关键时期,招标与采购处坚持学习不断档、业务再提升,持续深化队伍能力建设。12月5日上午,招标与采购处组织开展了2025年第十期“招采小讲堂”活动,由综合科黄欣和工程招标科常笛两位同志分享近期参加专业培训的收获与思考。
黄欣结合参加“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系列培训班”的学习体会,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三年行动方案”和“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两部分内容,系统解读了相关政策要求,并通过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了采购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与争议处理路径。
常笛以“教育系统招标采购实务及风险防控”培训内容为基础,详细讲解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合规处理方式,清晰区分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效投标人的概念,并对比分析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法律适用及采购方式上的差异。
副处长于烨在总结中强调,本次活动起到了强化业务水平能力、增进工作经验交流的目的,要求全体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守廉洁底线,规范履职,共同推动招标采购工作提质增效。
招采知识小贴士~看看你关心的问题↓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有效投标人定义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有效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法规定条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