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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供应商沟通有哪些坑?从一则真实案例学风险防控
作者:招标与采购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5-11-05

在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中,招标人与供应商的沟通贯穿需求调研、文件发售、评审履约全流程。看似常规的“信息对接”,实则暗藏信息偏差、合规争议甚至利益输送风险。今天我们结合一则真实案例,拆解招标沟通中的核心风险点,以及可落地的防控策略,帮大家避开“沟通陷阱”。


一、项目背景情况

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开标前,招标人收到供应商A的邮件,该供应商称其错过了招标文件发售期,之前招标人项目经理有提示近期会进行正式招标,但未告知具体购买方式、途径及具体网址。结合以往经验,该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招标人正式发出招标文件后会告知之前参与调研交流且有一定实力的厂商,否则投标人没有办法获知项目正式招标时间、报名方式与途径、截止时间等信息。该供应商认为此次项目领取招标文件过程管理有失公平,希望领导关注并给予公平参与的机会。另外该供应商称其知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B和供应商C存在投资关系,其中供应商B持有供应商C一定股权,望招标人予以核查。


二、2个投诉点

01.供应商A的“投诉双杀”

投诉一:错过招标文件发售期,质疑流程不公供应商A称未收到招标人关于“招标文件购买方式”的通知,导致错过发售期,认为招标过程缺乏透明度,要求获得公平参与机会。

投诉二:质疑供应商B与C存在关联,涉嫌违规投标供应商A进一步提出,B与C存在投资关联(B持有C部分股权),请求招标方核查两者是否符合“独立投标”要求,甚至透露了“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作为“证据”。

02.项目推进中的关键矛盾

供应商B、C均确认已领取招标文件,但两者的股权关系是否构成“关联投标”,需进一步界定;

供应商A获取的“供应商名单”是否合法?开标前供应商信息本应保密,这份名单的来源成了合规焦点。


三、3个核心问题

01.招标人有义务“主动通知”供应商招标信息吗?

答案:没有义务,但需保证“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招标人只需在法定平台(如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间、报名途径、文件购买方式即可,无需“一对一通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需自主关注法定平台信息,因“未查看公告”错过机会,责任不在招标人。案例中供应商A以“未被告知”为由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02.供应商A获取“开标前供应商名单”合法吗?

答案:违法,且投诉无效。

开标前,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属于“保密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供应商A的“证据来源”本身违反保密规定,即便其质疑内容看似合理,也因“证据违法”被直接驳回,甚至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03.B持有C19%股权,算“关联投标”吗?

答案:需结合“实际控制力”判断,不能只看股权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规,“关联关系”的核心不是“持股比例”,而是“是否构成实质控制”:需核查B是否通过股东协议、董事会席位、特殊股东权利等,对C的股东会决议形成“实质控制力”;需排查两者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或“间接持股”,若仅为19%财务投资,未涉控制,则不构成违规关联。案例后续核查中,因未发现B对C的实质控制,且最终供应商C未参与投标,该争议未影响项目推进。


四、政府采购全流程沟通风险防控指南

案例的价值在于落地应用。结合政府采购规范,我们将招标人与供应商的沟通分为3个关键阶段,每个阶段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都需精准把控:

阶段1:需求调研期——避免“信息偏差”与“程序瑕疵”

需求调研是招标的基础,若沟通不当,可能导致招标文件“倾向性”或流程违规,需做好3点:

合规性打底:依据《财政部22号文》第十条,调研对象需覆盖3家以上代表性市场主体(避免单一来源偏差),调研方式(问卷、座谈)需留痕,书面材料归档备查;

沟通纪律明确:严禁向供应商透露“倾向性需求”(如指定品牌、技术参数),所有沟通内容需“对事不对人”,多人参与记录(避免单人沟通引发争议);

方案设计前置:在调研阶段就明确“关联企业申报要求”,后续招标文件中需强制供应商提交《关联企业申报函》,披露股份、表决权结构,从源头防范关联投标。

阶段2:投标截止前——守住“信息保密”红线

此阶段最易因“信息泄露”引发投诉,核心防控点有2个:

供应商名单保密:

优化签到流程:避免供应商签到时看到其他企业名称(可采用“编号签到”“线上签到”);

制定保密预案:明确接触名单的人员范围(如仅限招标代理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禁通过微信、邮件随意传输名单;

资格核查提前:在投标截止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工具,初步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同一负责人”“关联企业”,对疑似问题提前预警(避免开标后才发现违规)。

阶段3:评审后——“依法告知”+“资料保护”双保险

评审结束不代表沟通风险消失,这两个细节必须做好:

信息告知要合法:仅需告知供应商“中标结果”“未通过评审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严禁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等敏感信息;

过程资料严保管:

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需由专人专档保管,存放在带锁档案柜或加密电子系统,调阅需审批并留存记录;

警惕“非法获取资料”投诉:若供应商以“非法获取的资料”(如泄露的评审记录)投诉,直接驳回并联动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参考案例:某供应商因伪造证据投诉,被处以“1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总结启示:招标沟通的3个核心原则

01.边界清晰

明确“招标人义务”与“供应商责任”(如招标人负责公开信息,供应商负责自主获取),不越界、不推诿;

02.风险预控

把防控措施前置(如需求调研期明确关联申报,投标前核查资格),比“事后救火”更有效;

03.责任压实

招标人需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代理需发挥“专业辅助作用”,两者信息共享、协作防控,避免“各自为政”导致风险漏洞。

在深化采购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规范沟通”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提升采购效率、减少争议的关键。希望这则案例与防控策略,能帮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避开“沟通坑”,让招标流程更顺畅、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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