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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小讲堂 第二十二期
作者:招标与采购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12-23

    为进一步促进部门业务能力的提升,12月20日上午,第二十二期招采小讲堂继续以 “线上课堂 政采专家解答” 与线下处内讨论相结合的形式顺利开展。本次活动中,全体人员观看由货物服务采购科选取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相关问题,结合我校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展开交流与探讨。

    此次小讲堂聚焦采购文件编制中资格要求的关键要点,重点围绕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及资格审查等核心内容展开交流学习。资格条件的合理设定是招采项目至关重要的部分,直接关系供应商能否公平参与采购项目,对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本次学习交流,部门成员对招采业务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认识。今后部门将继续加强与采购需求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培训与指导机制,全力确保招采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实现招采过程与结果的双满意,为推动学校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招采知识小贴士

    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吧~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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