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学习与业务实际并重推进的良好氛围下,学无止境、不断进步的理念为部门工作注入活力。12月13日上午,部门继续以“线上课堂 政采专家解答”、线下处内讨论相结合的创新形式开展第二十一期招采小讲堂,全体人员观看由工程招标科选取的招标过程相关问题,并逐一展开交流与讨论。
本次小讲堂学习聚焦招标投标环节的实务问题,包括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界定方法、采购文件技术实现方式的指定策略、评分项内容的合理设定以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精准把握等。通过从实例切入,深度剖析招采流程中的潜在风险点,为招标采购实务操作筑牢了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了部门整体业务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
招采知识小贴士
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吧~
特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不可以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中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不能指定唯一技术实现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