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业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本年度招标与采购处采取多途径方式开展招采小讲堂活动。12月6日上午,部门以“线上课堂 政采专家解答”、线下处内讨论相结合形式,开展第二十期招采小讲堂,本次小讲堂主要通过货物、工程采购中6个实例问题,学习讨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情形的实务内容。
本次业务交流讨论是招采小讲堂在学习形式上的一次创新尝试,它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围绕实际问题展开,通过交流碰撞的方式,促进业务知识的融会贯通与技能提升,不断加强采购人员对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并提升其在采购实务中的操作能力,从而为全校师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招采服务与指导。
招采知识小贴士
相关小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相关条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相关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相关条款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