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期末,各项招采任务依旧有序执行中。处室围绕采购执行和培训学习中的经验开展业务交流,提升招采实务能力。11月29日上午,招标与采购处开展本年度第十九期招采小讲堂。
工程招标科赵楠以《规避招标案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采购范围、采购对象、采购规模标准等角度入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规避公开招标的实际案例详细解读。
此次交流夯实了部门人员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的理解,并结合学校采购实际进行业务探讨,注重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提升采购工作规范性。
招采知识小贴士
一起来学习吧~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