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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小讲堂 第十三期
作者:招标与采购处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7-09

近日,校园里学生们迎来了又一年的毕业季,迎接人生中盛夏的果实,伴随收获的浓浓氛围,招标与采购处开展第十三次暨本学期最后一次小讲堂活动。

 副处长于烨分享《招标采购案例及实务分析》,首先对政府采购中因采购方式适用错误,导致重新开展采购工作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讲解,对案例中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错误原因进行了分析,强调在今后采购工作的过程中,学校做为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随后结合工程项目具体实际,对工程项目在采购中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情形,进行了讲解说明。全体人员围绕分享内容展开热烈讨论,进一步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使用方式和工程采购的方式有了深入了解。

本次招采知识小贴士来咯!一学期下来,屏幕前的你是不是也收获满满呢?假期也要好好学习业务、增强本领呀~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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