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实务问答来啦!你关心的都在这里!一起来学习吧~
1.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采购人根据每年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是否合规?
答:为了避免资金未下达和供应商不按规定履约的风险,采购人一次采购三年的服务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年采购资金下达和供应商考核合格作为续签第二年合同的条件。
2.公开招标项目,作为业主单位,是否可以告知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存在这个项目,问他们是否参加?
答:采购人可以告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采购人也可以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采购意向,便于潜在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怎么理解?采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的评分标准违法吗?
答:上述“优、良、合格”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